荆楚网(湖北日报)(致李一平、杨英)试用期常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“双向考核期”,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“例外期”。如果用人单位以“不符合劳动条件”、“无法履行工作能力”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的,则构成非法解除合同,需要给予适当赔偿。近日,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,判决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。
2024年6月,杨某加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岗位。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。加入公司后,杨参加了公司的产品培训,并逐渐开始从事客户联络工作。同年9月,在未办理任何培训或转岗手续的情况下,公司以杨试用期间“不能满足出勤要求、未能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、不具备该岗位资格”为由,向杨发出《解除/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杨某认为公司解约毫无根据,遂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请求,裁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该公司不服该决定,并将其诉至法院。
试用期间,公司仅提交微信请假记录作为考勤管理依据,但未提供公开或告知的考勤系统,也未提供详细信息。证明杨受过培训或调动的身份证明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,必须依法办理培训或者工作调整的预备手续,否则不构成合法解除。此外,该公司未能证明其考勤制度的合法性和具体标准,也没有就考勤问题提供书面警告。”杨先生在放弃之前表示。因此,消除其行为缺乏事实和制度依据。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,责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【法官陈述】
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“任意解雇期”。终止必须基于明确的制度、适当的程序和足够的条件古老的证据。用人单位以“不符合劳动条件”、“丧失劳动能力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,不仅要证明劳动者了解相关制度,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考核、培训、转岗等方式,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。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,还应注意保存解雇通知书、工作记录、制度文件等基本证据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完善制度流程、依法实行劳动自主,是用人单位构建健康劳动关系、规避用工风险的主要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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